南京中医药大学学生学业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0-06-08 浏览次数: 576



南京中医药大学学生学业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试行)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教学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坚持以学生为中心、以能力培养为核心的教育教学理念,不断探索支持大学生学业发展的工作模式和运行机制,根据《南京中医药大学关于大学生学业指导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南中医大字〔20128号)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南京中医药大学学生学业指导教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通过建立健全学业指导教师队伍,逐步构建大学生学业指导体系,指导学生进行学业规划,督导学生学业规划的实施,疏导学生的学业困惑,引导学生建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学习和掌握先进的学习方法和策略为着力点,重点解决“学什么、怎么学、用什么学、什么时间学”的问题,帮助学生激发学习动力、提升学习能力、增强学习毅力、培养创新意识、强化实践能力,促进学生的自我成长和全面发展,从而达到“指导学习方法,解决学习困难,提高学习效率”的目的。


第二条  我校学业指导工作实行学校、学院、学业指导教师三级运行模式。学校负责学业指导工作的研究、规划、指导与咨询,学业指导工作办公室设在教务处,下设“学生学业指导中心”,负责组织与协调。学院负责本院学业指导工作的规划实施和组织管理,包括学业指导教师的遴选聘任、培养管理、考核评优、待遇保障等。在学院统筹下,以教学院长为责任人,由学业指导秘书落实本院工作,学业指导教师负责学生学业指导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三条  各学院以行政班级为单位配备学生学业指导教师,原则上每位教师同一学期内指导班级数不超过1个。

第二章  遴选与聘任

第四条  遴选

1. 具有一年以上资历的在职主讲教师。

2. 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严于律己,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

3. 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教育背景及较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具有合理的知识结构和一定的学术水平。


第五条  聘任

1. 学业指导教师的确定由学院根据学生学业指导教师的遴选条件进行并办理聘任手续,报教务处“学生学业指导中心”备案。各学院在明确当年招生计划的同时开展学业指导教师选聘工作,并于新生开学前确定聘任名单。

  1. 学业指导教师聘期一般应与所指导班级的专业学制相同。

3. 学业指导教师在聘期内如因进修、工作变动或其它原因不能履行工作职责、或上年度考核不称职者,学院应及时研究更换,并报教务处“学生学业指导中心”备案。

第三章  工作职责与内容要求

第六条  工作职责

1. 根据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和学院学业指导工作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学业指导工作。

2. 建立《学业档案》,指导学生制订学业规划并跟踪规划的实施。

3. 掌握学生的学习状况,收集学生学习过程中存在的共性和个性问题,开展集中或个别的学习辅导,或联系任课教师、辅导员、学生家长等,多方协调解决。

4. 定期向学院学业指导秘书、分管领导通报学业指导工作情况,沟通交流工作想法。

5. 参加各级各类学业指导工作的培训、研讨、交流活动,积极申报相关课题。

第七条  工作内容与要求

1. 学习指导

1)入学指导:学业指导教师带班之初,向班级学生介绍自身工作职责与内容,指导新生迅速适应大学学习生活,与辅导员密切配合,解读有关学习的管理规章制度。

2)专业教育:配合学院及专业负责人开展《专业导论》课程的教学,对新生进行专业教育。帮助学生认清本专业的现状和发展趋势,解析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及主要实现途径,介绍课程体系及其内在的逻辑关系,明确各主要课程和教学、实践环节的学习要求,掌握主要学习方法,了解本专业的就业方向及前景等。

3)学业规划:在完成新生入学指导和专业教育后,针对个体特点,指导学生制定个性化学业方案,指导学生选课,与相关管理人员一起指导、督促学业规划的实施。

4)学习方法和策略指导:指导学生学习和了解先进的学习理论和学习策略,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帮助学生提高学习效率和学习能力。

5)见(实)习指导:在充分了解班级学生学习状况的基础上,于学生见(实)习时给予建议。

工作要求:新生第一学期,不少于六次集体指导;其他学期,每月不少于一次集体指导。

2. 个别咨询

关注学生的学习状况,对学生进行考试成绩总体分析,“抓两头促中间”,开展对学有余力和学习暂有困难学生的分类指导,鼓励学生参与素质拓展、实践创新等活动。

工作要求:学业指导教师可以通过各种形式或方法,对班级学生进行个别指导,每学期不少于一次。

3. 交流共享

进行同学、学长互助式辅导,各学院结合专业特点,成立“同学、学长互助组”,或举办“学习沙龙”,对同学们的学业困惑给予及时的指导和帮助。建立师师、师生、生生间沟通的渠道,使学业指导教师、任课教师、辅导员、学生们通过沟通交流,达到指导学习、分享经验、共同提高的目的。

工作要求:各学院学业指导工作交流,每学期不少于二次。

第四章  待遇、考核评优与保障机制

第八条  待遇

1. 学业指导教师享受相应的教学工作量认定,班级人数在3039人,计80课时/学年/班;班级人数在4049人,计90课时/学年/班;班级人数在5059人,计100课时/学年/班;班级人数超过60人的计为110课时/学年/班。以上教学工作量认定不充抵教学基本工作量。

2. 学业指导教师专项津贴,经考核称职,年底发放。

第九条  考核评优

另见《南京中医药大学学生学业指导教师考核及评优办法(试行)》。

第十条  保障机制

1. 经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学业指导教师者,在进修、职称晋升等方面,应予优先。

2. 优秀学业指导教师,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物质奖励。

3. 凡年度考核不称职,或因其他原因不适合担任学业指导教师工作者,应予解聘。解聘一般须经院学生学业指导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报教务处“学生学业指导中心”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各学院应根据自身实际及各专业特点制定院级学业指导工作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签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