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一大”制度
发布时间: 2020-06-09 浏览次数: 651

                      公共外语教学部

南京中医药大学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三重一大”制度

                      国际教育学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执行党中央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制度,进一步规范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严格决策程序,提高领导班子民主、规范、科学决策水平和依法治院能力,结合部门实际,现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 “三重一大” 事项的主要内容

第二条 重大决策事项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

2.党的建设、学科与人才队伍建设、校园文化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3.部门发展目标、方针、规划。

4.部门重大改革方案和措施。

5.部门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除。

6.涉及到教职工、学生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7.研究党组织和党员的奖惩事项以及其他校级奖惩事项的评定,校级以上先进集体或个人推荐人选的确定。

8.安全稳定工作、保密工作、学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大人身伤亡事故、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

9.部门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条 重要干部任免

1.部门科级干部,学科、专业负责人的任免。

2.各种人才的引进、招聘。

3.后备干部的推荐、选拔。

4.全国、省、市、县(区)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5.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涉及部门整体工作的各类委员会负责人和成员的任免。

6.教研室、实验室等其他干部的任免。

第四条 重要项目安排

1.基本建设项目、不动产购置项目、房屋修缮项目、大宗物资及设备采购项目等。

2.对外合作的重大项目。

3.部门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项目安排。

第五条 大额资金使用

1.部门年度经费的预决算。

2.部门重要项目的经费支出。

3.未列入预算资金款项的支出。

第三章 集体决策机制和程序

第六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由部门领导班子全体以会议的形式集中讨论做出决定。

第七条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论证程序,充分听取、吸收各方面意见。

第四章 集体决策机构议事规则

第八条 决策过程中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依法决策,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不得以其他形式代替集体决策。

第九条 集体决策应按照相应会议的议事规则执行。

1.会议应按照有关规定召开,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2.凡属于重大问题或重要觉得,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在充分交换意见,协商一致后,在提交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3.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应充分讨论并表达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按规定应进行表决的重要事项,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4.对于有争议且存在严重分歧意见的事项,如无时限要求,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决定。如有时限要求,应当按照多数人的意见议决,并将不同意见写入会议记录。

5.“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内容,要以会议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形成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第五章 决策的组织实施

第十条 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根据事情的性质分别由总支委员会、部门办公室负责督办催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汇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第六章 决策保障机制

第十二条 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三条 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南京中医药大学党务、校务公开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第十四条 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应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十五条 部门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应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惩防体系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和领导班子成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事项。

第十六条 对未认真执行“三重一大”规定,要严肃提出批评。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公外部、国际处、国际教育学院党总支负责解释。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