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医药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 2025-10-09 浏览次数: 10

南京中医药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抓好赋予科研管理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等文件要求,切实加强和规范科研项目的管理,确保科研项目顺利实施,不断提高学校的科技创新能力和水平,推动学校科研工作高质量发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学技术处(以下简称“科技处”)是对我校科研工作进行日常管理的主要职能机构,负责管理学校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包括自然科学类和哲学社会科学类项目。各二级单位同时负有对本单位科研项目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三条  科研项目管理遵循的原则:

(一)坚持申请立项和过程管理并重、服务支撑与管理监督并重的原则,结合科研管理工作的新形势、新特点和新要求,不断完善涉及学校科研活动全过程及人、财、物各方面的管理办法、规章制度以及科学合理的工作流程,最终形成既有利于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又具约束力、界限分明、程序规范、简便易行,覆盖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管理制度体系。

(二)畅通信息渠道,积极争取并鼓励各类科研人员承接科研项目,支持各二级单位合理组织团队申请和完成各级各类重大科研项目。

(三)统筹好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之间的关系,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夯实应用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加强基础理论研究,坚持医教研融合以及产学研结合,不断提升学校的科技创新能力和水平。

(四)积极开展多学科合作,促进各学科间交叉渗透和协同创新,发展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对于综合性的重大科研项目,倡导学科间的大协作,组织科研力量协同攻关。

第四条  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及合同书(包括计划书、任务书、预算书、技术合同等)约定执行,纳入学校统一管理,保障各方合法权益。各有关单位应从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对科研项目开展给予支持和保障,协助科研管理部门解决项目研究进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保证任务和目标的顺利完成。

第二章  科研项目的类型

第五条  科研项目按计划形式、合同形式和委托方式等特点分为纵向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

(一)纵向科研项目

主要由国家机关或政府有关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

1. 国家级项目:由科学技术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等政府部门下达的项目。

2. 部省级项目:由教育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国家有关部委办局下达的项目;由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等有关省级单位下达的项目。

3. 厅局级项目:由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中医药管理局及其它厅局机构和设区市科技局等下达的项目。

4. 校级项目:学校、各类学会(协会)资助或下达的科研项目;部省级以上重点学科和科研平台公开招标并资助的开放课题。

5. 合作项目:由外单位主持,我校人员作为项目组成员参与的项目。此类项目根据具体情况,结合协作紧密度、到账经费数额等,另行核定其科研贡献及工作量。

6、纵向社科项目,依照《南京中医药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纵向科研项目级别认定办法(试行)》进行认定。

(二)横向科研项目

主要包括以企事业单位委托或科技成果转化形式取得的非政府计划安排类科研项目:

1. 根据社会各方面的需要,学校接受委托研究或科技成果转化的项目。

2. 由有关部门立项,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下达的项目。

第三章  科研项目的申请和立项

第六条  科技处积极组织学校有关专家参加国家、地方、行业的规划、计划和科研项目指南的制定、编写等工作;及时了解、掌握相关信息,并及时向各有关单位传达和通报有关内容,做好各类科研项目的申请组织、咨询服务等工作。

第七条  纵向科研项目的申请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划、计划、项目指南、招标公告和项目下达单位的具体要求,填制项目申请材料,二级单位审查后签署《南京中医药大学科研诚信承诺书(申请)》,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科技处,科技处履行相关程序后上报有关主管部门。

第八条  纵向科研项目立项后,二级单位根据相关文件要求组织本单位项目的开题工作。科技处将其纳入年度科研计划统一管理,并及时通知二级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按要求签订合同。各类纵向科研项目任务书及合同的签订,须经科技处审核同意后加盖学校公章。

第九条  我校作为协作单位(非牵头单位)参加的项目,必须签订协议,协议中须明确任务安排、经费分配、知识产权归属、协议有效期等问题。对未经学校同意私自在外承担的各类项目,不予认定且不纳入学校管理。

第十条  项目申请人应具备承担和完成项目的科研水平、执行能力、组织协调能力、身体条件及其他相关支撑条件。除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外,离退休人员、非本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依托我校作为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申请项目。受聘于我校(含全职受聘和非全职受聘)的外籍科学家及港、澳、台地区科学家,可作为项目(含课题或任务)负责人申请项目。

第十一条  我校牵头或参与申请的国际合作科技项目,如项目研究内容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生物种质资源、测绘、海洋、气象、环境等领域的样本和数据,合作申请协议(合同等)的内容应包括以上样本和数据的合作情况及保护措施,在协议中必须约定对非公开获取的科研数据共享进行保密,从教学、科研、外事活动等源头控制生物资源数据外泄风险,全流程检视漏洞隐患,确保合作研究数据和信息安全。

第十二条  涉及人和动物的生物医学研究的项目需严格遵守相关伦理的规定和要求。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研究的项目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涉及病原微生物研究的项目应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部委关于“伦理和生物安全”的相关规定。涉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项目,需在《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规定的生物安全防护级别实验室中,按照标准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活动,确保实验室生物安全。

第十三条  横向科研项目按《南京中医药大学技术合同管理办法》签订技术合同,统一加盖“南京中医药大学合同专用章”。合同额在200万元(含)以上的横向科研项目,可根据需要设立两位项目负责人,相关科研业绩减半核算或依据实际情况、协商分配。在不影响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双方可自主约定成果归属和经费使用等事项。

第十四条  为规避科研人员在校企合作过程中的风险,学校对项目组成员与合作企业存在利益关联的横向科研项目原则上不予立项。若确有需要,项目组需主动提交校企合作利益关联的书面声明,经所在二级单位、科技处、学校逐级审核后研究决定。利益关联是指合作企业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项目组成员本人或其配偶与亲属,以及其他可能导致学校利益转移的关系。

第四章  科研项目的实施和检查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落实项目的任务要求。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

第十六条  项目组成员应明确分工,在项目负责人的统筹协调下完成指定的研究工作。项目组内实行任务目标公开、进度公开和经费公开的原则。项目所在二级单位负责检查、督促项目的执行。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科研人员要保持科学的态度,严谨的工作作风,高质量地完成科研任务。对于特殊专业或领域有关的科研项目必须结合实际情况,严格执行有关技术安全法规,确保科研活动中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科技处发布应接受年度检查的项目清单。项目负责人整理原始数据和资料,填写项目进展报告,并根据以下要求开展自查:(1)确保原始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及完整性;(2)依照研究计划开展研究工作;(3)完成当年的研究任务,无研究进度滞后的情况;(4)对于涉及人体组织、器官、细胞等的生物医学研究、涉及动物实验的研究、涉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研究,具备相应的医学/动物伦理审查批件、生物安全设施条件。

第十九条  科研项目原始记录必须使用科技处统一印制的《实验记录本》进行记录。二级单位应建立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确保项目负责人开展科研活动的原始记录做到及时、准确、完整,保存得当,可查询、可追溯。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应按计划或合同要求如期完成研究任务。如确因项目研究需要,项目负责人可在研究方向不变、研究目标不降低的前提下,申请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并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复同意后,经学校备案方可变更。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项目组成员的稳定,由于客观原因确实需要调整项目组成员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复同意后并经学校备案方可变更。

第二十二条  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计划需延期的,项目负责人应当于项目资助期限届满3个月前向科技处及项目主管部门或合同委托方提出延期申请。超过延长期限仍不能完成的纵向科研项目,科技处按项目主管部门意见予以终止,剩余经费按有关要求处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因离职等原因需变更依托单位的,应提前1个月向科技处报告,按要求提交变更申请,报科技处审核后执行有关报批程序。

第二十四条  对确知任务目标难以完成,并将要造成损失的纵向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报送相关材料,由科技处上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对因主观原因或失职而延误进度,造成严重损失和损害学校信誉者,要追究相关责任,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纵向科研项目实施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项目执行过程中取得重大进展或出现重大问题,项目负责人需随时上报所在二级单位和科技处。如若涉及项目延期、项目中断、项目负责人和依托单位变更、主要研究内容和研究目标调整等重大事项,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提出,经所在二级单位签署意见后报科技处及相关部门审核,学校负责与项目主管部门沟通协调,并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二十六条  横向科研项目合同一经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履行项目合同中所规定的内容,在合同有效期内按时完成任务、按要求及时向项目委托方报送相关材料,并督促委托方结清尾款。项目合同需要变更、解除或终止时,必须由原双方当事人经过充分协商并签订书面协议,到科技处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二十七条  凡因主观因素导致在研项目不能按时完成或验收不合格者,原则上两年内不得申请同类项目。

第二十八条  对项目实施中,研究者勤勉尽责,但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或其他不可预见原因,导致难以完成省级科研项目预定目标的项目,学校根据有关程序认定其合理性,再根据规定予以免责。

第二十九条  对于科研人员承担的重大科研任务,学校将从人、财、物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以年薪制等激励方式提升负责人的薪酬水平。

第五章  科研项目的结题和验收

第三十条  由我校牵头组织或项目主管部门委托我校开展的项目结题,应采取分类评价和同行评议为主的评价方法,注重中长期创新绩效,主要评价资金投入对创新能力提升、标志性成果产出、人才培养、产业升级产生的长远影响。

(一)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类项目,重点评价新发现、新原理、新方法、新规律的重大原创性和科学价值、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重大需求中关键科学问题的效能、支撑技术和产品开发的效果、代表性论文等科研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以国际国内同行评议为主。

(二)技术和产品开发类项目,重点评价新技术、新方法、新产品、关键部件等的创新性、成熟度、稳定性、可靠性,突出成果转化应用情况及其在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关键问题、支撑引领行业产业发展中发挥的作用。

(三)应用示范类项目,绩效评价以规模化应用、行业内推广为导向,重点评价集成性、先进性、经济适用性、辐射带动作用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更多采取应用推广相关方评价和市场评价方式。

第三十一条  纵向科研项目完成后,科技处向二级单位发出应结题项目清单,项目负责人整理原始数据和资料,填写项目结题报告,并根据以下要求开展自查:(1)原始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以及完整性;(2)是否按申请书/合同要求完成整体研究任务;(3)所提交的成果是否符合结题要求。二级单位对项目开展复查,并将复查结果报送科技处。对于复查通过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和二级单位签署《南京中医药大学科研诚信承诺书(结题)》。

第三十二条  科研项目在发表论文、出版著作与报奖时,均应注明资助来源、批准号等项目信息。

第三十三条  横向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在经费全部到账、合同有效期结束后一年内进行结题验收。由项目负责人提交相关材料,如横向科研项目结题申请表、总结报告、项目委托方的有关证明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材料等,所在二级单位根据合同条款审核后报科技处。

第三十四条  对于不按规定办理结题验收手续或未按规定提出书面调整及申请终止的项目负责人,将相应核减所在二级单位下年度科研项目申请的指标,两年内该项目负责人不得申请同类项目。视具体情况给予全部或部分退还科研经费、通报批评等不同程度处罚。

第三十五条  项目结题后,项目负责人需及时整理完整的纸质科研档案资料,内容包括:《南京中医药大学科研诚信承诺书(结题)》、项目申请书、项目计划书、年度进展报告、结题报告等,其他与项目结题相关的实验资料包括实验数据、发表论文、专利证书、伦理批件等。项目负责人同时将上述材料的电子版刻入光盘,并在光盘背面亲笔签字。项目负责人将纸质科研档案资料和光盘交二级单位,二级单位审核汇总后交科技处,由科技处清点后统一送档案馆存档。

第三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领用《实验记录本》并按要求记录原始数据,科研原始记录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妥善保管,二级单位监督科研原始记录的管理工作并对其开展定期抽查,年抽查数不少于近三年结题数的10%,并于每年6月底前将抽查结果报送科技处存档。

第六章  横向科研项目认定

横向项目认定是指横向项目经费达到一定数量后,该项目的重要性相当于某一级别的纵向项目,用于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的考核、评估、职称评审等。经费和项目不重复计算和认定。

对于自然科学类横向科研项目,单项到账总经费(不含仪器代办费、外拨协作费、销售额,下同)达到 200 万元(含),或一个自然年度内项目负责人累计到账总经费达到300万元(含),认定为一项国家级项目。单项到账总经费(不含仪器代办费、外拨协作费、销售额,下同)达到 100万元(含),或一个自然年度内项目负责人累计到账总经费达到200万元(含),认定为一项省部级项目。

对于人文社科类横向科研项目,单项到账总经费达到 20万元(含),或一个自然年度内项目负责人累计到账总经费达到30万元(含),认定为一项省部级项目。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南京中医药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南中医大科字〔20225号)同时废止。学校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规定与上级有关文件相抵触的,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按学校科研经费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涉密项目的管理,依照涉密项目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三十九条  各附属医院参照国家相关规定及本办法,另行制定本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