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医药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2025年修订稿)
发布时间: 2025-10-09 浏览次数: 10

南京中医药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2025年修订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中医药大学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建设,充分发挥校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作用,推进学术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南京中医药大学章程(2022年修订稿)》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章,统筹行使学术事务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工作职责:

学术委员会紧紧围绕学科专业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学风和学术道德建设等开展工作,为学校、院(部)重大学术事务的科学决策提供学术保证,促进学校事业发展。

(一)校学术委员会职责

1.审议学校与学术事务相关的重大发展规划。

2.为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对外合作交流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提供决策或咨询建议。

3.评定教学与科研相关的成果、项目、奖项、人才等的学术水平。

4.受理、调查、裁决学术不端行为和学术纠纷。

5.审定校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并对各专门委员会和院(部)学术委员会工作进行指导。

6.其他应该由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和评定的学术事项。

(二)院(部)学术委员会职责

1.审议院(部)学术事务相关的发展规划。

2.为院(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对外合作交流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提供决策或咨询建议。

3.评定教学与科研相关的成果、项目、奖项、人才等的学术水平。

4.受理、调查、裁决学术不端行为和学术纠纷。

5.其他应该由院(部)学术委员会审议和评定的学术事项。

6.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的学术审议、评议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学术声誉,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服务学术发展。

第二章  委员会组成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校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工作。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兼任。

第六条  院(部)学术委员会的委员人数一般为513人,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学术委员会人数不足7人的不设副主任委员)

第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校学术委员会可以聘请校内外专家成立临时专家工作组,完成校学术委员会授权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校学术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工作。设秘书长一名,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全体委员大会通过。秘书处设在科学技术处,成员由学科建设处、教务处、科学技术处、人力资源处、研究生院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院(部)学术委员会可设秘书1人,由院(部)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全体委员会议通过。

第三章  委员资格与产生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应由学术水平较高的学术带头人或学术骨干组成,需兼顾学科布局上的合理性和委员的代表性,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四分之一;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一般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关心学校建设发展,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第十一条  院(部)学术委员会委员通过民主选举产生。院(部)应按照规定的委员组成人数和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的条件,结合学科专业建设和工作需要,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党政联席会议提出符合本单位具体情况的委员席位和候选人名单,经所在院(部)全体教师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民主选举产生正式委员。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院(部)党政联席会议在当选的委员中提名,经委员会全体委员无记名投票表决产生。选举结果报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定额席位制。委员定额席位根据各院(部)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和学科专业等情况统筹确定,每个院(部)一般至少拥有1个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席位,候选人由院(部)组织协商选举推荐。校长可根据学术委员会开展工作的需要,推荐少数符合条件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为委员候选人,不占定额席位。科学技术处负责人为校学术委员会职务性委员。

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校党委常委会在正式委员中提出建议名单,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无记名投票表决产生。

第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和院(部)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委员可连选连任,但连任原则上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委员:

(一)主动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工作调离、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连续三次无故不出席委员会会议,或连续两年未能参加委员会会议的;

(四)违反学术委员会章程有关规定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上述原因出现委员会委员缺额,可按以下办法增补产生:属校学术委员会的,由校长办公会议提出增补人选,经委员会全体委员讨论通过后确定;属院(部)学术委员会的,由院(部)党政联席会议提出增补人选,经委员会全体委员讨论通过后确定。

第四章  委员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学校有关建设与发展信息。

(二)出席校学术委员会或院(部)学术委员会会议。

(三)就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或建议。

(四)就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或表决。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恪尽职守,公正、公平地履行职责,执行和维护学术委员会的审议或评议结果,并对评审的事项负责。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对下列事项负有保密的义务:

(一)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团体和单位评价的言论。

(二)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

有违反保密规定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委员资格。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与委员有直接利益关系时,该委员应回避。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向委员会主任委员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代投票。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

第二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在下述两种情况下可召开校学术委员会会议:一是受学校及有关部门委托;二是根据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院(部)学术委员会在下述两种情况下可召开院(部)学术委员会会议:一是受院(部)委托;二是根据院(部)学术委员会主任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

第二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可根据需要组织召开主任会议,讨论和决定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主任会议成员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学术委员会秘书长参加会议。主任会议对专门委员会具有指导作用。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会议,可由指定的副主任委员代为主持。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必要时可采取记名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投赞同票、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七条  同一事项在同一次学术委员会会议中原则上不进行第二次表决,有关当事人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可向秘书处提出复议,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后方可进行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认为需表决的事项存在尚待调查的问题,经半数以上出席会议的委员同意,可以决定对该事项暂缓表决。

第二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在召开会议时,如认为有必要,可要求有关当事人、职能部门、院(部)负责人或专家列席会议,陈述意见、接受询问或参与讨论。

第三十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会议纪要制度,主要记载形成的决议、决定以及有关建议等内容,由主任委员或由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签发,在同级范围内公布。院(部)学术委员会的会议纪要须报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南京中医药大学校学术委员会、院(部)学术委员会以及校学术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院(部)学术委员会可根据本章程制定实施细则,经校学术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