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外语教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 2023-05-05 浏览次数: 183

公共外语教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章程

第一条  组织机构

1.公共外语教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1-2名,主席由学部主任担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工作。

2.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办公室是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常设机构,挂靠在部门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包括联络服务委员,组织安排会议,督办检查有关事项等。

 第二条  工作职责

1. 审议学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和办法;

2. 审查学部接收申请学位的名单;

3. 提出建议授予学位人员名单;

4. 提出建议撤销已授予学位的名单;

5. 负责学部学位授予质量的监督和评估;

6. 审查并建议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

7. 负责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条  议事规则

1.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定期召开。主席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集会议。闭会期间,由主席、副主席行使职权,处理有关事务。

2.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实行会议决议制。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出席,会议议事合法;会议的决议,一般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

及以上同意,表决有效。

3.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应遵守会议纪律,如不能出席会议,应向主席书面请假并获准。

4.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应自觉维护学位委员会的权威和声誉,履行保密义务。会议议题涉及委员本人或直系亲属的,应当回避。

第四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再担任委员职务。

1)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

2)在任期内退休、工作变动或调离学校;

3)本届内连续3次或1年内2次无正当理由缺席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

4)违反学术道德造成不良影响;

5)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适宜担任委员职务。